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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1〕15号)


  为规范税务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检举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对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稽查局联系。

  联系人:周燕 联系电话:83931659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行为检举案件(以下简称“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提高检举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市国税局稽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市内各国税局检查部门设举报管理岗位。市局举报中心和举报工作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举报管理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三条 市局举报中心、各市国家税务局及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定期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的网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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