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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我市参与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当事人。
  五、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使用
  (一)药品采购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对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采购配送,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二)药品采购价格。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为自治区药招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2. 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政策性价格调整,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最新的物价文件与调价前物价文件对比,按比例调整。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如高于该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药店零售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进货价)的必须下调,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确定配送关系。
  中标企业对所生产或代理的中标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中标公告正式发布后,中标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选择,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或机构。
  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责任人,中标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合格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若委托配送,应优先委托具有药品现代物流合格经营企业配送药品。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后,被委托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的,中标生产企业须自动承担相应责任,及时重新委托合格配送企业配送或改为自行配送。药品配送时,应同时出具该药品同批号的企业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四)配送要求。
  供货企业负责保质保量地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在药品配送中须按药品储存要求储存和运输。在配送区域内,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均及时按要求配送,节假日照常配送。供货企业配送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受药品时要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及时更换被拒绝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
  (五)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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