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1]1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和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组织、政工)处:
现将《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事争议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㈠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㈡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㈢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㈣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第一责任。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对所属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具体承担;尚未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政工)部门承担。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为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对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