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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登记和缴费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应在其城镇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

  第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由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其养老金水平达不到自治区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的,可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养老金保证数每月每人400元发放;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其他

  (一)已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五·七工”、“家属工”,统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府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在本地区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准

  单位:元

年 龄

(周岁)

缴费标准

(元)

基本养老金

初始待遇

(最低保证数)

高龄补贴

合 计

55-60

33500

400

0

400

61

31900

400

0

400

62

30300

400

0

400

63

28700

400

0

400

64

27100

400

0

400

65

25500

400

0

400

66

23900

400

0

400

67

22300

400

0

400

68

20700

400

0

400

69

19100

400

0

400

70

17500

400

70

470

71

15900

400

70

470

72

14300

400

70

470

73

12700

400

70

470

74

11100

400

70

470

75-79

9500

400

70

470

80以上

9500

400

105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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