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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2011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真正把好事办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曾经在自治区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本人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一)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

  (二)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

  第二条 缴费标准

  鉴于上述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依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自愿的原则,从2009年起,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具体个人缴费标准见附表)。建立个人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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