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按照《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以发证时间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持《残疾人证》(二代证)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凡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七、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八、关于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上限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
九、其他事项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