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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养老待遇享受情况的核查
  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经核查,外地迁入人员已享受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参保人信息比对结果处理
  按照《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84号)进行信息比对,凡是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经办机构从死亡次月开始停发养老金,存在以多领、冒领等方式骗取养老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确认待遇领取人员已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由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关于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待遇的年龄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见附表),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即:55周岁、56周岁、57周岁、58周岁、59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170、164、158、15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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