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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1〕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2010年1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分两段核发:1、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010年迁入我市且迁入的次月早于2010年生日当月的人员,从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2010年生日次月至终身,按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满60周岁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参保登记时申请补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登记时没有申请补缴的,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请补缴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从享受基础养老金之月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关于不满规定缴费年限待遇的计发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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