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复核管理,复核时间为每年11月份,如遇困难不能如期复核的,复核时间视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星级农家乐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星评委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星级农家乐的年度复核按照《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进行,复核结果以各星级基础分为划分依据,分为良好(复核结果高出星级基础分20分以上)、合格(复核结果达到星级基础分)和不合格(复核结果在星级基础分以下),对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星级的农家乐,按以下办法处理:
1、星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2、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星评委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星级。
3、凡在一年内因投(申)诉接到星评委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农家乐,星评委应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4、被取消星级的,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星评委按评定权限收回原星级标牌;被降低星级的,由各级星评委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星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星级标牌。
第十八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申)诉的,经查实后,各级星评委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已取得星级的农家乐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在地星评委应立即向上一级评定机构反映情况,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意见,上报上一级星评委,上一级星评委通过组织所在地星评委召开会议、实地查看等程序,若情况属实,给予取消星级,收回星级标牌的处理结果。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 市星评委每年对各区(县)星评委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星评委将取消其已评定的星级,并责成其收回星级标牌,并追究区县星评委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