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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接待服务基本原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合理的服务要求。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黄、赌、毒等违法项目,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接待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二)仪表端庄、大方,个人卫生良好、着装整洁;

  (三)态度温和、文明用语、礼貌待客、运用标准普通话服务;

  (四)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宾客至上;

  (五)能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六)应经过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熟练运用;

  (七)接待期间,不得索取小费。

  第十三条 接待程序及标准

  (一)热情地向客人介绍本户情况,并礼貌询问客人的要求;

  (二)引领客人进入相应区域后,礼貌的向客人告别;

  (三)如遇客人进出园区,相逢须笑脸相应,主动招呼;

  (四)客人点餐时,应主动向客人介绍农家特色菜肴并根据客人的需求进行安排;

  (五)农家乐餐饮制作应根据客人要求及时采购食品或采摘新鲜蔬菜并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烹制;

  (六)结账。请客人核对账单,收受现金当着客人面点清;找零时报出找零金额数;结账完毕,向客人表示感谢;

  (七)客人离开时,应提醒客人带好自己的物品;礼貌向客人道别;及时检查用餐地是否有客人遗忘的物品,发现后及时送还客人。

  第十四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在服务时,应遵循“走路轻、操作轻”的原则,严格按照服务标准向客人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业主应从提高文化品味的角度出发,在不破坏当地自然资源、不扰乱当地文化市场、不影响当地生活习惯的前提下,深入挖掘产品的文化内涵,如刺绣、皮影、排灯等具有当地浓郁民族风情和地方特色的项目,促使农家乐的经营向深度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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