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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从事农家乐、牧家乐、乡村酒店、采摘农业(花卉)观赏园、茶园、生态园经营活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营业半年后申请星级评定,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星级;已获得低星级的农家乐申请高星级,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升星。

  2、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区(县)星评委提出申请,领取《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评分表》进行自评,自评认为合格后,上报经营所在区、县星评委,进行评定。申请评定时应提供自评报告书一份;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单位情况表、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单位和各级星评委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并按评定权限存档。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各级星评委在评定前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星评委进行评定。

  第八条 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评定首次会。介绍参会人员、亮证;听取申报单位创星工作汇报;申报单位所在区(县)星评委负责人陈述推荐理由;评定小组负责人明确检查安排,包括人员分组、检查项目等。

  2、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3、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证照等书面资料进行检查。

  4、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定小组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5、评定末次会。参加人员同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⑴评定小组负责人通报评定结论;

  ⑵申报单位表态。

  第九条 各级星评委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下发批复,并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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