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
(2011年4月2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相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及规范,结合西宁市实际情况,现就在西宁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如下规定。
一、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青海省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规定》等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施工、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改、扩建建筑工程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选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并在我省重点推广的太阳能热水器具。
五、规划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边环境、规划布局、日照间距、群体组合等因素,对应用太阳能热水设计方案一并审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规范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青海省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图集做好设计工作,做到建筑立面整体美观、协调有序,建筑结构安全。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正常运行,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包括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有关内容,在节能设计专篇中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设计文件。在竣工验收时对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做出明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