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和利用混凝土企业税收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8〕652号)有关规定,现就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混凝土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制
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持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在税务机关受理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否则,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程序
(一)备案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免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4.《商砼企业自建或合作专属砂场基本情况表》;
5.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书面报告;
6.企业自行建立石粉砂场的,提供经发改部门的认定证明及使用废弃资源的来源证明;
7.企业合作建立石粉砂场的,提供经发改部门的认定证明及已自行开具石粉砂发票的复印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1.能分别正确核算应税及免税产品销售额;
2.使用石粉砂生产混凝土的企业,必须按发改部门要求自行建立石粉砂场或有合作石粉砂场。自行建立砂场的,需有废弃资源数量转运凭证及石粉砂的产,领、用、存台账及明细账;有合作砂场的,需取得有废渣名称、数量及单价的自开发票及签订二年以上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