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1)按分级调查的原则,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调查报告,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3)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结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同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制定海上搜救中心(分中心)、海上专业救助力量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海上突发事件人才的培养和技术的研发;辨别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应急避难海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基础建设
  (1)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多、双边条约的要求和海上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建立、配备能全天侯运行的通信手段和设备。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尽可能配备与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
  (2)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3)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根据港口经济发展和海上突发事件的规律,制定或者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制定专业救助队伍建设规划。
  7.1.2避险水域
  (1)海事管理机构应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海洋局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危险源、危险区域辨别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
  7.2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按本预案5.8.2建立,并按5.8.1所述应急通信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指定应急力量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市可参与海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按《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搜救力量指定档案》,并使之处于随时可调用状态。《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每12个月更新一次。
  7.3.2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部门与铁路、民航、部队后勤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海上搜救中心应与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 资金保障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财政局将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海上搜寻救助经费给予保障,以保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海上搜寻救助经费。
  (2)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应急演习。
  (4)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演练
  为了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举行必要的海上搜救演练与演习。
  7.5 监督检查
  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中心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