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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5.5.1在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①重(Ⅱ级)、特大(Ⅰ级)海上突发事件,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其他执行副指挥长参加指挥。
  ②较大(Ⅲ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常务副指挥长指挥。
  ③一般(Ⅳ级)海上突发事件,由执行副指挥长指挥。
  (2)根据险情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任务与具体搜救措施,并下达搜救指令。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协调专业救助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4)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协调事发附近水域、有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救助。
  (5)通过渔业电台发布险情信息,协调事发水域附近渔船前往救助。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确定船岸之间以及船与船之间的联系方式。
  (7)指定现场指挥(员)。
  (8)通知医疗部门参与援助。
  (9)必要时,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响应,或者请其调派相邻省份的船舶、航空器参加应急行动或根据区域性协作规定协调相邻国家或省份的救助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10)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协调责任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11)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者建议上级调整搜救措施;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搜救行动。
  5.5.2搜救指令的内容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6 现场指挥(员)和搜救力量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要求向搜救中心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搜救指令,统一协调、指挥现场所有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采集和传递现场信息,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现场的图像、视频等信息;及时将搜救力量的到达情况、险情现场及搜救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建议。
  (3)其他救助力量应执行现场指挥(员)的指令,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及时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等向现场指挥(员)报告。
  5.7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5.8 海上应急通信
  5.8.1通信方式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现场通信方式由现场指挥(员)指定。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通信手段。
  5.8.2分级联系方式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收集当地与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者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联系表。
  5.9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9.1医疗救援的方式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一定实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海上搜救中心,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9.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海上医疗救援一般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可对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可协调指定的省级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救援行动。
  5.10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1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1.1搜救中心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1.2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报告北海市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护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路上交通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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