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北政办〔2011〕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建立北海海上搜救应急反应体系,履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搜救责任区搜救职责,使北海辖区海上遇险人员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海域环境污染,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北海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市、县(区)、乡镇三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部门配合搜救中心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
快速高效: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1.3.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8)《广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10)《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1.3.2我国加入或缔约的国际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3)《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手册》;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1.4 适用范围
1.4.1北海辖区海域内(即东界限:自21°27′30″N/109°46′15″E向西南延伸至21°13′30″N/109°20′00″E处,再向正南延伸至20°07′00″N/109°20′00″E。西界限:自20°07′00″N/108°49′30″E向正北延伸。南界限:自20°07′00″N/109°20′00″E至20°07′00″N/108°49′30″E)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后的海上人命搜救的应急反应。
1.4.2北海市辖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1.4.3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北海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搜救专家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是北海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一,是全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和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机构。组织机构框架图见附件1。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设指挥长1名(分管海事副市长)、常务副指挥长1名(分管水产副市长)、执行副指挥长4名(分管海事副秘书长、分管水产副秘书长、北海海事局局长、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副指挥长5名。北海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及成员单位成员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