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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

  2.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以及法人代表承诺书。
  3.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股权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复印件;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5.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8.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9.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仅限符合以下条件、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
  (1) 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 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 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 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
  (6)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将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税务机关随后将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涉税审查。纳税人可按照“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到办税大厅领取税务机关签章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第二联、第三联)。
  股权转让人可凭《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第三联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股权登记后,被转让股权企业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税务登记。
  四、其他事宜;
  1、股权转让人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转让涉税资料,并以此作为今后税务检查的证明材料。
  2、由于股权的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是以其取得股权的价格作为其股权成本,因此,股权受让人亦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受让资料。
  3、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涉税审查时,将着重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状况、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查,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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