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九)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仅限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
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
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
1.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2.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说明模板(略)
3.股权转让企业法人承诺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企业版)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涉税手续,充分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局特编写了“股权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供您参考使用。具体规定仍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青岛市国税局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一、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方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