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具有原国有身份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也可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参保补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对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在本地区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60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问题
对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允许其在自愿参保补费的前提下,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缴费年限按此次补费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过去的工龄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户口在农村的原精简退职人员本人可自愿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四、关于户籍转入内地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问题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是国务院做出的决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是指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人员。对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新疆城镇户籍、原工作在内地(或兵团)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调查核实身份后可纳入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解决范围;对曾在新疆工作,现户籍已转入外省区市(或兵团)的原我区“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各地要如实出具相关材料,协助其在户籍地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五、关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人员执行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0〕54号)精神,对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从其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对2010年6月30日前缴清费用人员,领取时间从2010年7月1日起),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调整后自治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标准550元(不含三金)的90%计发,即月495元(由原来月400元标准提高到月495元),月人均增加95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