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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人社发〔2010〕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新人社发〔2010〕51号)下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鉴于在执行中还涉及其他部分人群的问题,需要自治区明确政策,妥善处理。经报请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就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曾在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临时工纳入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覆盖范围问题

  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对具有我区城镇户口,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达到年龄人员),如本人自愿补费,可比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2012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缴。即:以自治区各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补费,待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以上,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原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过一次性处理的人员的问题

  本通知下发前,原已参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过一次性处理的人员,可根据自愿参保缴费的原则,按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养老保险政策做过一次性处理人员参保补费后,其缴费年限按此次补费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过去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因已享受有关政策,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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