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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个文件涉及的若干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原发放的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改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按如下渠道解决:
  1.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由所在企业补足。
  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遗属、遗孀,由原配偶单位补足。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改制及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单身、离异职工取暖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4.自治区区属、中央移交下放关闭破产企业以及已移交各地(州、市)管理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由自治区财政补足。
  (二)关于冬季采暖费补贴进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问题。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纳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列入统筹项目支付。
  (三)关于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问题。对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严格按照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原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扣除本文第一条第一款应支付的费用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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