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0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2010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根据我区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0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45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特调对象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