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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同一专利已获得资助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五章 资助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资助采取先减缓、再缴费、后申请资助的方法。即申请人首先申请费用减缓,缴纳相关费用后,再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在各级知识产权局领取)一式两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两份,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
  (三)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资助时需提供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缴费凭证和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第二次资助时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申请文件(中文)等。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地区资助申请,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终审。每年5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当年资助资金安排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初步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并在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再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报者,一经查证,三年内不再受理资助申请。

第六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列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根据资助资金公示结果,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下发资助通知书,并于每年6月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有效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经各地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办理资助资金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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