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11〕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进行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安排体现科学评估、择优资助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知识产权局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预算拨款。
第六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提出资助资金安排建议,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重点和条件
第七条 资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