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办公室设在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监察、工商、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依法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城区人民政府和柳东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下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下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