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
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实施后,有效地加强了我市城乡规划管理,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行为。但由于个别条款不够完善,影响了对一些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为此,经研究,决定对《
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82号)的部分条款作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
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24日印发的《
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82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等4城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及柳东新区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