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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修订)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市政、规划、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科学管理,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完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车,为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九条 市、区、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的意识。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
  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
  (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
  (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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