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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3日

  (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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