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出复核意见。
(五)经三级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同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申请家庭,在尚未配租廉租住房或无能力购买廉租住房的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保障。
(一)每个保障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人口最高不超过5人;
(二)自2009年起,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扩大到其余建制乡镇,其申请、核准等程序与草海镇相同。
第八条 廉租住房出售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自愿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第四条中所列条件,有以下情况的申请家庭优先安排:
(一)申请家庭及家庭同住成员中有烈属、残疾的。
(二)申请人为60岁以上的无子女孤寡老人的。
(三)家庭同住成员有65岁以上老人的。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70%的原则确定出售价格。
第九条 对无力购买廉租住房,同时有承租廉租住房意愿的申请家庭,可申请承租廉租住房,优先考虑孤、老、病、残申请家庭。
(一)经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十条 申请租金核减的申请家庭,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家庭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四章 退出机制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