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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申请家庭及家庭同住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五)申请家庭及家庭同住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关系。对空挂户人口和与户主无法定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的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六)申请家庭中的申请人为威宁县草海镇居民户口,正在求学或在外地务工不在本地居住者,暂不列为保障对象。

  (七)已满十六周岁,能独立生活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宁县廉租住房申请表》,由县房产事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印制;

  (二)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租房居住的无房户附加租房合同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拥有自有住房的申请人附加房产证复印件(审原件)。

  (四)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

  (五)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应提交计生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交原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下岗证等(审原件、交复印件)。

  (七)属孤儿的应提供居委会、公安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家庭,应同时出具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材料齐全情况、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退回补充材料。公示期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移送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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