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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府发〔201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威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威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威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威宁县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主体,领导并负责本地廉租住房工作。威宁县房产事业局是威宁县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威宁县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附条件出售廉租住房为主,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户口为依据、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同为一个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视为一个完整家庭。家庭人口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主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二)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标准内。我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700元,即申请人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

  (三)申请家庭及家庭同住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拥有自有住房或租用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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