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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府发〔201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威宁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威宁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文件精神,根据《威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一、组织方式

  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县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协作配合,财政监督的组织方式。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

  (一)建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制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县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租赁补贴款由财政局全额划入县房产管理部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户。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

  2、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3、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4、社会捐赠。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只用于年度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认定

  自2009年起,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由草海镇非农业户口,逐年扩大到全县34个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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