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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购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或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申购家庭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申购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4、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申购现租住的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已缴纳的租金作为购房款,但计算租金的截止时间为第一次缴纳房款之次日。

  十、售房资金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外,余款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物业管理

  1、出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按售房款总额2%交纳的维修资金。政府按售房款5%补助的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共用或公共场地和设施的维修。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按规定程序专款专用。

  十二、严格上市准入

  1、申购家庭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十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十三、抵押和财产继承

  1、获得完全产权的廉租住房,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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