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材料齐全情况、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退回补充材料。公示期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移送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出复核意见。
(五)经三级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同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八、销售程序
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本着“特困优先、无房优先”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安排购买廉租房。
(一)申请人或同住家庭成员中有烈属、残疾的。
(二)申请人为60岁以上无儿无女孤寡老人的。
(三)申请人同住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老人同住的。
在廉租住房房源暂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不属于上述特困情况的申购家庭,将采取轮候、分批次、抽签的方式确定购买资格。
在确定申购家庭的房屋楼层和房号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与购房人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申购家庭权利和义务、售后管理、违约责任、产权证办理等事项。
九、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建筑成本价70%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
申购家庭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在余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