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府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威宁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威宁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县“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分配方案,回笼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扩大建设规模,根据《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和《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实施廉租住房出售是为了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逐步减少保障对象,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使保障对象拥有自己的房产,减轻政府的负担,节约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成本。
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廉租房保障对象面广人多,财力单薄,资金困乏。目前在国家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不多,缺口资金较大,地方财力也不足的情况下,工作难以全面推进,无法落实国家让更多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充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施政方针。通过推进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可以合理地循环使用有限的资金,是实现在较短时间内解决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廉租住房房源短缺这一根本问题的有效方法。
二、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三、组织实施
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房产事业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售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