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多次查处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重金属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建立健全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制,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两年内不出具同意其通过上市核查文件。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精神,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政府、具体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各乡(镇)政府,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乡(镇)政府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