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抗五保”期间群众燃煤供应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县“一抗五保”总指挥部的要求,为确保灾害期间燃煤及时发放至缺煤群众手中,现就规范燃煤供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乡镇根据县的统一安排,所有接收的煤炭一律严格按照三类标准进行供应:五保户、鳏寡孤独和特别困难户每户按500斤以内无偿供应;低保户中无煤户每户按每吨300元的标准在1000斤以内予以供应,煤价差额部分由政府负担;其它无煤群众每户按每吨400元的标准在1000斤以内予以供应,煤价差额部分由政府负担;以上三类煤炭的运费由政府承担。所有燃煤供应对象要经村组、党工委、民政办、乡镇共同确认,并在村组内张榜公示。
二、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乡镇敬老院,每所无偿特供燃煤5吨。
三、燃煤的采购原则上由县供销社根据县的统一安排负责联系和结算。各乡镇要在县供销社的指导下设立能存放100到200吨的燃煤供应点,有条件的村组可设立分供应点。
四、售煤一律使用县财政发放三联单专用票据(农户、乡镇、供销社各存一联),由县财政局指导使用。各乡镇组织的燃煤销售收入必须足额缴存供销社的专户,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各乡镇要严格按照1月25日全县“一抗五保”电视电话会的要求,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五保户、鳏寡孤独和特别困难户的清查工作,清查结果要由村、党工委和乡镇领导签字认可。
六、县“一抗五保”指挥部确定自行采购燃煤的乡镇,每个乡镇采购量为200吨以内。燃煤采购、发放、销售的所有票据、清册,按规定由各乡镇经办人及领导审核签字后,原件报县供销社备案,以便县供销社统一结付购煤差价款和运费。
七、各乡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燃煤供应清册登记、票证发放管理、售煤资金回缴等工作。
20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