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支持流入人口较多地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参照省财政做法,设立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总体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项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婚育证明印刷费;
(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基本技术服务费;
(三)流动人口信息库建设及信息管理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其他费用。
第六条 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流动人口数量、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人数等,按照因素法定量测算分配专项资金。各市、县(区)财政应将省专项资金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但不得将省级专项补助抵顶当年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支持流入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和乡(镇)。
第八条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县(市、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省专项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