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部门收到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核对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妇女小额贷款机构应在季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汇总表和贴息申请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计收利息计算的贴息资金拨付给妇女小额贷款机构。
4、经办银行和妇女小额贷款机构应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月5日前。
第八条 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区(县),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流程如下:
1、区(县)财政在经办银行设立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用账户,市财政根据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预拨区(县)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2、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本季度贴息资金汇总表以及区县财政要求报送其他材料送所属区(县)财政核对。
贴息资金汇总表应包括贷款发生笔数、贷款金额、申请贴息金额和预拨贴息资金额度、实际使用额度、账户结余、本季度申请数等内容。
3、区(县)财政收到贴息资金汇总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核对和确认,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经办银行行。
第四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区(县)财政将当年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结算。
4、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小额贷款贴息情况,反映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次月5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 市财政每季度向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与中央财政对贴息资金的清算,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追偿责任,并共同追回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将定期根据财政部门汇总通报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借款人名单,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