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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经办银行和妇女小额贷款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注明。
  第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取得贷款后,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定花名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第六条 对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计算应贴息金额,对于微利项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计算贴息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微利项目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贴息金额,财政部门按照50%给予贴息。
  经办银行对季度结束至贴息完成期间的待贴利息不计息,对借款合同到期至贴息完成期间的待贴利息不计息,对未及时到账的贴息资金不计收利息和罚金。
  第七条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区(县),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流程如下:
  1、经办银行和妇女小额贷款机构设立贴息资金专用账户,市财政根据业务量,向专户预拨付部分贴息资金。
  2、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本季度《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3)送市级担保机构核对,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明细妥善留存,以备查询。
  《贴息资金汇总表》应包括贷款发生笔数、贷款金额、申请贴息金额和预拨贴息资金额度、实际使用额度、账户结余、本季度申请数等内容。
  3、市级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汇总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和确认,出具意见报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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