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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11〕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妇联、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
  为推动本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发展,规范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促进创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按照《关于调整和完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06〕88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津银发〔2008〕208号)、《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妇发〔2010〕56号)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和妇女创业小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及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过去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小额贷款申诸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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