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分局处置闲置土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用地单位发出《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用地、规划批准文件以及开发建设说明等材料;
(二)调查、核实土地闲置的相关情况;
(三)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国土分局向用地单位及土地他项权利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载明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坐落、批准用地性质、出让合同编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土地证号等;认定闲置的事实和依据,以及造成闲置的原因;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和认定日期;处置方案;需缴纳闲置费的应注明缴费依据、需缴纳金额、缴费地点以及抗缴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五)闲置一年至两年的,收缴土地闲置费;
(六)有偿收回土地的,经原出让方批准后与用地单位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协议》,根据协议,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市或区县人民政府;
(七)无偿收回土地的,经原出让方批准后向用地单位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公告。公告期满后,终止原出让合同、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市或区县人民政府;
(八)依法收回后的土地纳入市土地整理中心或区县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库并实施监管。
五、有关措施
(一)动态管理基础监管台账
监管基础台帐为全市统一的管理台帐,各区县国土和房管部门应根据台帐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各自的分管台帐。每月10日,利用处与房地产市场处和住保办共同核对上月监管基础台帐中的每个项目,纳入新增逾期未开工项目。12日-15日利用处组织各区县国土分局、市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土地交易中心对监管基础台帐中每个项目的处置情况进行核对后提供业务处,并反馈房地产市场处和住保办,房地产市场处再反馈给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处置情况调整各自的分管台帐并实施监管。
(二)对国土部监测系统建立定期核査制度
利用处会同业务处对国土部监测系统建立定期核査制度,于每月10日在系统内提取全市逾期未开工项目明细,与监管基础台帐核对后,通知涉及到的区县和部门核实项目开工情况并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对经核实的逾期未开工项目纳入基础监管台帐一并进行处置。处置完毕的同步更新系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