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前
各国土分局按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开工监管并收取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和收回土地。
三、违约金、闲置费及滞纳金的收缴
(一)标准
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一年以内未开工的项目,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月缴纳,并继续履约;逾期一至两年未开工的项目,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按月收取,并继续履约,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未按期缴纳闲置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已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程序
国土分局负责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的计算核定工作,并向受让人出具《缴纳违约金通知书》或《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说明违约行为、金额、缴纳方式和地址等。受让人持通知书向各国土分局缴纳。其中项目用地在外环线以内的,土地受让人持市区国土分局出具的通知书向市局财务处缴纳;项目用地在外环线至规划环外环之间但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受让人持环城四区国土分局出具的通知书向市局财务处缴纳。
(三)财务账户
征收的违约金按照出让金政府收益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开具出让金专用票据。闲置费及其滞纳金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征收管理
对于不按期缴纳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的证前项目,国土分局暂停办理土地登记,同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不按期缴纳的证后项目,国土分局函告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和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暂停办理抵押、转让登记和销售许可,同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补缴完毕后,国土分局函告两中心解除限制;对于仍不缴纳直至闲置两年以上的项目无偿收回土地,并同时收缴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
(五)因政府原因逾期未开工项目
对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逾期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0日向合同出让方提出延期建设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不收取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后再申请延期的,按照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收取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到申请延期之日期间的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