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市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土地交易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开工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出让后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并同步更新国土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杜绝闲置土地,依据《国土部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土部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房管局负责证后开工监管工作;
(二)各区县国土分局和市区国土分局负责证前开工监管工作,并负责逾期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的核定工作和收回土地工作,市局财务处和各区县国土分局财务科负责收取逾期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其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出让合同且位于外环线以内的项目,其证前开工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分局负责;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出让合同且位于外环线至规划环外环之间的项目,其证前开工监管工作由环城四区国土分局负责;
(三)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证前开工监管工作由滨海规国局负责;
(四)限价商品房证后开丁监管工作由市住保办负责,证前开工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分局和市区国土分局按照第(二)项的分工范围负责。
二、监管工作衔接
(一)证后
各区县房管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限期开工告知书》,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的,现场检査时应与开发企业确认,签订未按期开工确认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函告国土分局,同时移交相关资料,并继续进行监管,国土分局纳入逾期未开工基础监管台帐开始按逾期时间计收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项目开工后,各区县房管局于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的国土分局已开工情况,相关的国土分局据此认定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收取的终止日期并完成相应的处置工作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区县房管局纳入竣工监管范围;对闲置两年以上的项目,国土分局收回土地并函告区县房管局取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