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服务部门咨询服务岗将拟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依次交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分别审核;
(五)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对申请内容及拟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对符合提供条件的,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上签章,并同意咨询服务岗按照申请内容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式样见附件5-1-5-4)或信息复印件;对不符合查询条件或因故未能提供相关信息的,签署不同意提供的原因,由咨询服务岗告知申请人。
以上工作应于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凭用户名和密码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我的办税厅”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对于其中属于保密信息的,应当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纳税人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自身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时,必须提供登陆“我的办税厅”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方可提供。12366提供纳税人所需涉税保密信息后,应提示纳税人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青国税发〔2009〕53号)规定的职责及程序,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各级税务机关均不予受理。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失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采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保密措施:
(一)不得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