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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3. 市局交办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出具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区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三)征管部门负责与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管理。

第三章 查询程序

  第八条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咨询服务岗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1);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部门咨询服务岗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确定受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式样见附件2)上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信息、相关查询事项;

  (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查询出所需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

  (三)对于本部门不能直接提供,需要本单位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查询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咨询服务岗应填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式样见附件3),相关部门综合业务岗接传递单后,按所列申请内容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填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回执单》(式样见附件4)反馈至纳税服务部门咨询服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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