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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对下列申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二)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四)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工作。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管辖权限范围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发现查询对象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查询人到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受理单位不能确定应受理单位的,应及时通报市局纳税服务处,由纳税服务处指定有权机关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局各相关处室工作职责:

  (一)纳税服务处是青岛市国税系统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

  2.确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3.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工作;

  4.做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与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管理。

  第七条 各基层局工作职责:

  (一)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

  1.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包括纳税人因评选各种荣誉、企业上市、法人出国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出具本单位税款缴纳情况、申报情况等相关涉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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