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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1〕80号)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只对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予以支持,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函〔2010〕91号)规定的有关程序予以提供。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愿公开的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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