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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普通发票由货物(或劳务)销售地(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开具。

  第四条 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应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代开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等内容。

  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必须为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设有专人管理、开具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开票软件开具。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托代开发票单位不得代开:

  (一)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三)申请代开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含)的普通发票;

  (四)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同一申请代开人超过3次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遇有上述情形,申请代开人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第二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后,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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