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0〕254号)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提高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各技工院校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中主渠道的作用,现就技工院校全面深入开展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汉语言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是技工院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口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二、各技工院校要充分利用学校技能培训的师资、设备等教育资源,在办好学制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本校职业(工种)设置特点,结合南疆四地州各县市转移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采取“对口支援”方式,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的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灵活多样的短期技能培训。
三、各技工院校接此通知后,应尽快研究制定对口支援技能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积极主动与南疆四地州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选定对口支援县市和培训工种,与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后,填写《技工院校对口支援技能培训计划汇总表》(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将在6月和12月底对各技工院校上报备案培训计划和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对口支援技能培训中要发挥骨干作用,切实落实培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培训计划为:地州市所属技工院校每年不低于在校生50%,自治区直属技工院校每年不低于在校生30%。
五、技工院校要根据培训地经济发展和农业富余劳动力素质,制定长期技能援助计划和培训计划,提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作。职业院校到各地进行技能培训时,要到所在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其后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实施培训。实施培训时,应将技能实训列入重点。技能培训补贴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35号)由所在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补贴。